涉港澳調查取證
(一)調查取證的范圍
調取與訴訟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證據。
(二)調查取證的機構和期限
1.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雙方相互委托調查取證,須通過內地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門終審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調查取證。
完成期限最遲不得超過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3個月。
2.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
雙方相互委托調查取證,須通過內地各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政務司行政署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委托香港政務司行政署調查取證。
完成期限自收到委托之日起6個月。
(三)調查取證的費用
無須付費,但需承擔法院實際產生的特殊費用。
(四)調查取證的限制
(1)只能調取與訴訟有關的證據。
(2)委托書及所附材料應提交中文文本。
(3)委托方提出參與取證的請求,受托方法院應當通知取證時間、地點,可以允許委托方司法人員出席并直接取證。
【歷年考題】
內地某中級法院審理一起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企業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進行司法協助。關于該司法協助事項,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該案件司法文書送達的委托,應通過該中級法院所屬高級法院轉交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B.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有權要求該中級法院就其中文委托書提供葡萄牙語譯本
C.該中級法院可以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協助調取與該案件有關的證據
D.在受委托方法院執行委托調取證據時,該中級法院司法人員經過受委托方允許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證人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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