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臺委托送達
1.委托送達機構
涉港——通過內地各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書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送達。
涉澳——通過內地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達。
涉臺——通過內地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臺灣地區有關法院進行。
2.委托送達的期限
最遲不得超過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2個月。
3.認定送達的方式
簽收——在司法文書上履行簽收手續,或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但在郵件回執上簽收的。
受送達人的某些行為——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達司法文書的內容;受送達人已經按照所送達司法文書的內容履行;其他可以確認的情形。
受送達對象明確且在內地的,可以留置方式認定送達。
公告3個月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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