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書記員
根據《公務員法》、《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系統的書記員實行聘任制。
除法律、法規和聘任合同規定外,法院書記員享受公務員的各項待遇。聘任制書記員實行合同管理,簽訂聘任合同,和日常企業、員工簽訂的合同類似,又有不同。依照《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聘任制書記員使用人民法院政法專項編制,具備公務員身份。工作是穩定的,這個不用擔心。
但由于法院工作人員序列化改革的停滯,聘任制書記員制度已名存實亡,相關司法機關人事改革制度方案還未落實。
聘用制書記員
聘用制是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合同契約式管理,確定的形式可以簽訂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
舉個例子:假如一個教授被高校聘任在副教授的崗位上,一個助教被聘任到教學行政崗位上。這個勞動關系不會產生人事代理制度所發生的效力,事業編制人員和單位的關系上保持穩定。但如果是聘用制的話,學校如果不滿意教授或者助教,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也可以不再續簽合同,也可以繼續簽訂合同。
這就是聘任制和聘用制的關系。現在因為事業單位的改革,參照2018年安徽省檢察院招書記員的公告可看出,很多地方采取聘用制,以簽訂合同的形式進行,工作相對沒有公務員那么穩定。但一般工作中不出現大的原則性問題,工作被領導認可的話,單位都會跟你續簽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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